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董事人 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 機關核准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二十五人。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得置監察人,監察人之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 前二項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 有給職。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 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選董事人數。 第一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 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其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限屆滿時 ,當然解任。 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 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 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