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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79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要  旨:
鑑於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有其特殊性,宜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另行研擬制定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
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宗教財團法人,其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
等事項,均排除財團法人法之適用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法公布實施後,宗教財團法人是否須比照第 39 條及第 40
          條規定執行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8  年 11 月 12 日府民禮字第 1080184577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75 條規定:「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
              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
              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第 1  項)。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第 2  項)。」乃鑑於宗教財團法
              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因有其特殊性,宜由宗教財
              團法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另行研擬制定法律定之,於完成
              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是宗教財團法人,其組織
              、運作及監督管理等事項,均排除本法之適用(內政部 108  年 5
              月 15 日台內民字第 1080118497 號、本部 108  年 5  月 6  日法
              律字第 10803507090  號函參照)。惟查貴管財團法人蘭陽林姓興德
              會是否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所認定之宗教財團法人之範
              圍(內政部 108  年 11 月 15 日台內民字第 1080146551 號函說明
              二參照),而屬宗教財團法人,因涉內政部認定事項(本法第 75 條
              第 2  項規定參照),以及貴府主管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事項,請貴
              府先行釐清,如有疑義,請洽內政部認定之。
正    本:宜蘭縣政府
副    本:內政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 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