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及運作,促進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 ,特制定本法。 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 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
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 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之規定。 解散之財團法人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財團法人合併後,應由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之一切 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