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非現行 |
第 1148 條 |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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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1 條 |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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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4 條 |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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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7 條 |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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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5 條 |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