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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05440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現行
第 3 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
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第 25 條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
務人負擔之。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現行
第 30 條
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
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