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 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 務人負擔之。
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 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