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 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