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0:42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28171 號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
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第 76 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第 1101 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
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
    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
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不在此限。
第 1113 條
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