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 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