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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4:45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保字第 0999033698 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4 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
下:
一、法務部編列預算。
二、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三、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
四、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一定之金額
    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五、其他收入。
第 6 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第二、三、四款所列遺屬,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補償金者,
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第 11 條
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
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98 年 12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8 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社會保險,指下列保險:
一、全民健康保險。
二、勞工保險。
三、公教人員保險。
四、軍人保險。
五、就業保險。
六、農民健康保險。
七、學生團體保險。
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九、國民年金保險。
十、其他經法務部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指依
國家賠償法、冤獄賠償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其他法律受領之賠償或補
助。
第 9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求償權時,得先與
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協商,並審酌犯罪行為人之一切情況
,准予分期給付或延期清償。協商不成立時,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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