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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4:33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保字第 0999033698 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98 年 12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8 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社會保險,指下列保險:
一、全民健康保險。
二、勞工保險。
三、公教人員保險。
四、軍人保險。
五、就業保險。
六、農民健康保險。
七、學生團體保險。
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九、國民年金保險。
十、其他經法務部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指依
國家賠償法、冤獄賠償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其他法律受領之賠償或補
助。
第 9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求償權時,得先與
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協商,並審酌犯罪行為人之一切情況
,准予分期給付或延期清償。協商不成立時,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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