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 下: 一、法務部編列預算。 二、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三、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 四、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一定之金額 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五、其他收入。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第二、三、四款所列遺屬,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補償金者, 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 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