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政財字第 0971117541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現行
第 17 條
本款所稱公路監理人員,指辦理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管理、車輛技
術安全管理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練、駕駛管理、路邊稽查、裁
處(決)、代辦稽徵稅費等業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