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臺灣臺北看守所北所秘字第 099030011
9 號函訂定全文 6 點;並自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北所秘字第 1000300
090 號函修正名稱
(原名稱:臺灣臺北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財物注意事項;新名
稱: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財物注意事項)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北所秘字第 104
03000160 號函修正第 2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北所秘字第 1
070300106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2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八月十
五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財物注意事
項;新名稱: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財物注意事項)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北所戒字第
1090800489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