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綜字第 111000845
81 號函訂定全文 21 點;並溯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110013547 號函核定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八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綜字第 11204017860
號函修正全文 21 點;並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九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12
0009238 號函核定
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七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綜字 11400046190 號
函修正第 11 點條文之附表一;並溯自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
140012500 號函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