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綜字第 10504006190 號 函訂定;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綜字第 10804003100 號函修正;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字第 11107010350 號函修正;並溯自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