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東戒所總字 第 10704011060 號函訂定全文 5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四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東戒所總字第 10904009820 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