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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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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與受刑人金錢及物
    品保管辦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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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收容人,指本所附設分監應作業之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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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係指收容人應得之勞作金,扣除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得自由使用
    部分所餘之勞作金之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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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為增進本身營養或其他正當理由,得就有下列情形者,動用非
    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參加耗費體力之活動競賽者。
(四)參加考試或技能訓練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其他正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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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所長核准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