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金檢錫文字第 10600003460 函訂定全文 4 點;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金檢增文字第 1 070003958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4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 五日生效 (原名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醫療暴力防制要點;新名稱:福建 金門地方檢察署醫療暴力防制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