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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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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防制醫療暴力,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及保障病人就
    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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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轄區醫療機構發生醫療法第 106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之案件或非
    屬該類刑事案件但有重大情事須即時通報時,由各醫療機構填具通報
    單通報所在分局勤指中心、本署法警室及金門縣衛生局。本署法警室
    接獲通報後應立即陳報值班檢察官聯繫司法警察機關為後續處理,值
    班檢察官並應逐級陳報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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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轄區司法警察機關獲報有第二點之醫療暴力案件發生時,應即依據「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5  條之規定,傳真處
    理回報單或以電話聯繫值班檢察官為後續處理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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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之通報、聯繫窗口如下:
(一)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室:傳真號碼:082-372575;電話:
      082-325090  轉 110。
(二)金門縣衛生局:傳真號碼:082-332065、082-334058;電話:082-
      330697。
(三)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傳真號碼:082-324925;電
      話:082-328094。
(四)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傳真號碼:082-332861;電
      話:082-335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