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花檢錦研字第 10411001300 函修正全文 14 點;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花檢和研字第 1 0711000750 號函自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