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岩技所技字 第 10407000330 號函訂定全文 12 點;並自發布日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第六次所務 會議審議通過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岩技所技字 第 1090700071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