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嘉執行字 第 10205001410 號函訂定全文 11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生 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四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嘉執秘字第 1 1120000180 號函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