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研字第 1 0211000560 號函訂定全文 12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研字 第 10711000950 號函修正名稱;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新名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