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008085720 號令、內
政部台內防字第 1000253635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1000211
007 號令、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 1000001072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204503580 號令、內
政部台內防字第 1020087282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1020203
745 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2000018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款、第 10 條第 2 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1304519690 號令
、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 113002242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新名稱: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