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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2 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
    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指經法院、軍事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
    項、第二項規定,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
三、強制治療處所:指內政部委託法務部、國防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其他
    處所。
第 10 條
強制治療之費用,包括在強制治療處所治療期間產生之治療費、住院費、
伙食費、衣被費、洗滌費及其他治療之必要費用。
前項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或委由法務部、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