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北觀訓字第 1 000800443 號函訂定全文 7 點;並自一百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北觀訓 字第 1090800600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