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務部廉政署廉視字第 1001100032 號函 訂定全文 17 點;並自一百年七月二十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法務部法廉字第 10404018870 號函自一 百零四年十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