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戒所戒字第 1
000600045 號函訂定全文 6 點;並溯自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七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戒所戒字第 100
0600070 號函修正全文 6 點;並溯自一百年七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戒所戒字第
10706000480 號函修正第 1、4、5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
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戒所戒字第
10706000630 號函修正全文 6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戒所戒字第
1090600127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