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00000222 號函 訂定全文 6 點;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 439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