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各矯正機關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造具名冊,檢附有關資
    料,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核准移送綠島監獄執行。
(一)一年以內有三次以上違規紀錄,或於矯正機關執行期間違規紀錄已
      達五次以上,惡性重大,對於他人顯有不良之影響或須加強教化者
      。
(二)於矯正機關執行中脫逃,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曾有脫逃紀錄,於矯正機關執行期間行狀不良,或有事實證明仍有
      脫逃之虞者。
(四)執行撤銷假釋殘刑,於矯正機關執行期間行狀不良,有二次以上違
      規紀錄,惡性重大,對於他人顯有不良之影響或須加強教化者。
(五)性行暴戾,有毆辱、威脅或恐嚇管教人員或其他受刑人之情事者。
(六)行狀不良,數次移監執行後,仍有不良行為者;或為綠島監獄移出
      之受刑人,再行違規者。
(七)集體鬧房、滋事之首謀及情節重大之在場助勢、下手實施或煽惑者
      。
(八)誣控濫告管教人員,經不起訴、不受理或無罪判決確定,而確有擾
      亂秩序之行為者。
(九)原屬幫派分子,或在矯正機關籌組或參加幫派,而於矯正機關內有
      擾亂秩序之虞者。
(十)於矯正機關執行期間私自持有、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經法院判決
      確定者。
2
二、依前點規定核准移送之受刑人,在無惡疾、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異常之
    情況下,綠島監獄不得拒收。但有特殊原因者,得陳報本署核辦。
3
三、綠島監獄之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一年,而有悛悔實據者,得由監獄長
    官檢具事證,連同「累進處遇成績記分總表」陳報本署核准移送適當
    矯正機關執行。
4
四、被解送赴綠島監獄之受刑人,在臺東候機、候船期間,應於臺東監獄
    內獨居監禁。有關受刑人戒護事項,由原解送戒護人員負責,並受臺
    東監獄典獄長之監督。
5
五、由綠島監獄解送其他矯正機關之受刑人,在臺東候車、候機期間,比
    照前點規定辦理。
6
六、前二點之受刑人在臺東候機、候船或候車期間,其膳食由臺東監獄代
    辦。如有疾病診療事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