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臺灣臺北女子看守所北女所戒字第 09960
00106 號函訂定全文 11 點;並自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北女所總字第
1001500087 號函修正名稱;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臺北女子看守所辦理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
;新名稱: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
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北女所戒
字第 1096000596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