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檢輝文字第 0
991000275 號函訂定全文 17 點;並自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六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檢輝文字第 10010
00402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7 點;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及支用
查核作業要點;新名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
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檢宏文字第
10610002460 號函自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