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花分檢時文 字第 0991000079 號函訂定全文 18 點;並自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花分檢朝 文字第 1071000074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3、15 點條文及第 4、17 點條文之附件;刪除第 18 點條號;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新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