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花檢家研字第 0
991100048 號函訂定全文 14 點;並自 99 年 4 月 1 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花檢慶研字第 0
7251 號函修正第 4、5、8 點條文;並自一百年四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花檢慶研字第
1011100037 號函修正第 11、14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
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花檢和研字第 1
0711000750 號函自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