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桃輔訓字第 0980500
425 號函訂定全文 6 點;並自 98 年 6 月 15 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第 11 次院務會議通過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桃輔訓字第 100
0500204 號函修正名稱;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結合社會資源辦理出院學生生活扶助注
意事項;新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結合社會資源辦理出院
學生生活扶助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第 4 次院
務會議審議修正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十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桃輔訓字第
11005023120 號函自一百十年七月三十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