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桃輔教字第 0970700
019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7 點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桃輔教字第 100
0700101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 點條文;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才藝班學生作品處理程序;新名稱:法
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才藝班學生作品處理程序)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第 4 次院
務會議審議修正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敦中教字第
11007001230 號函自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