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50805282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4 條第 1 項本辦法規定所列由「國防部軍法司司長」擔任
委員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擔
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所列由「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處長」擔任委員事項,
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擔任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70454256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