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岩技所教字第 09511
00312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岩技所教字第 0
971100215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岩技所教字第 09911
00082 號函修正第 7 點條文;增訂第 7-1、7-2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
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岩技所祕字
第 1000100012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2 點;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新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八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岩技所輔
字第 10211001930 號函修正全文 13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生
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岩技所輔字
第 1091100369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