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四日法務部 86 法矯決字第 15747 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 7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40902981 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8 點 (原名稱:各監院所運用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新名稱: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90904201 號函自 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