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雄檢楠資第 094 1400002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實施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雄檢欽文字第 1 0710002730 號函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