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北檢茂文字第
0931000176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20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北檢玲文字第 0
98100026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20 點;並自 98 年 8 月 12 日起生
效
(原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發查、核退案件實施要點;新
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
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北檢泰文字第 10710
00267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生效
(原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
實施要點;新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
案件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