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訂定發布全文 9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士檢貴研字第 107 1100058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4、5、8 點規定;並自一百零七年五 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新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應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