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彰輔訓字第 1000500096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3 點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家屬或法定監護人辦理電話接見要 點;新名稱: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家屬或法定監護人辦理 電話接見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彰輔訓字第 11005100300 號函自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