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九日法務部(82)法政字第 21788 號函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六日法務部(83)法政字第 07529 號函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六日法務部(88)法政字第 011538 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 12 點,修正之第 11 點有關政風機構主管人員任期制之規定, 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全面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法務部(90)法政決字第 007250 號函發布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