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程序,依下列之規定:
(一)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副主管,由本部遴定發布。
(二)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政風機構主管、內部單
位主管或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政風佐理人員,由本部遴定發布
;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遴選適當人員若干人,報本部核派
。
(三) 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政風佐理人員,及薦任第八職等以
下政風機構主管,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遴選適當人員報本部核派。
(四) 職務列委任各職等之政風現職人員遷調,得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核
派。
職務跨列二個官等或二個以上職等時,其任免遷調程序,按職務所列
最高官職等之規定處理。
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免職 (不含屆齡退休、資遣) 案,應報由本部同意
後依有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