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82)台法字第 30053 號令、考
試院(82)考台秘議字第 2876 號令、監察院(82)院台申丙字第 500
3 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85)台法字第 02262 號令、
考試院(85)考台組貳一字第 00392 號令、監察院(85)院台申乙字
第 1198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7、1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87)台法字第 10156 號令、考
試院(87)考台組貳一字第 00981 號令、監察院(87)院台申乙字第
87180008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10、2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90)台法字第 048825 號令、考
試院(90)考台組貳一字第 0900006059 號令、監察院(90)院台申肆
字第 901808766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80024710 號令、考
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09800034031 號令、監察院(98)院台申參字第
0981801856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
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00109431 號公告第
11 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
法務部廉政署」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90084011 號令、考
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900013741 號令、監察院院台申伍字第 10918
00081A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1、21 條條文;刪除第 17、18 條條文
;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110018930 號令、
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1100107901 號令、監察院院台申伍字第 111
1832335A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