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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稱本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17 條
(刪除)
第 18 條
(刪除)
第 2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