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43)台鳳令人字第 581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69)法令字第 6259 號修正發布第 2
~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六日法務部(80)法令字第 13509 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6 條條文
(原名稱:臺灣省各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新名稱
: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70550671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