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法務部(87)法令字第 001290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2 條;本辦法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 二十八日止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務部(89)法人字第 001324 號令發 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