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四月四日司法行政部(59)台令人字第 2422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九日司法行政部(60)台令監字第 1016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第 1 款條文
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四月六日司法行政部(62)台函監字第 3563 號函修
正發布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五月七日司法行政部(63)台函人字第 03762 號函
修正發布第 3 條第 1 款及第 8 條條文;並增列第 10 條原第 10
條遞改為第 11 條
5.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司法行政部(65)台函人字第 09551 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
6.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務部(69)法令字第 094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3、8、9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法務部(85)法令字第 04781 號令發
布廢止